近似商标_“溢丰酒水YIFENGMEIJ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397324号“溢丰酒水YIFENGMEIJI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41号

       

      申请人:关群英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7324号“溢丰酒水YIFENGMEI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3639号“丰溢及图”商标,第32892523号“溢丰果业”商标,第10025623119953922095977224981383号“益丰”商标,第21139356号“富悦珍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读音、含义以及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图形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大量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唯一的联系,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显著识读文字、图形设计细节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拍卖、复印服务、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溢丰”与引证商标一“丰溢”、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读文字“溢丰”、 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文字“益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