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伊维士EVEI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07857号“伊维士EVEI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13号

       

      申请人:广州润嘉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嘉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7857号“伊维士EVEI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8458号“金莱美JIN LAI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9077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55881号“津利香JINL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