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8840104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00号 - 申请人:苑晓林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8840104号“神大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00号

       

      申请人:苑晓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江西麻姑山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对第18840104号“神大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神大夫”在消费者的认知中具有固定含义,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中含有“神”字,该字是宗教信仰的一种形象载体,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对宗教发展具有不良影响。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文件中对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使用商标不得使用“医生”相关词语的规定。四、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还注册有“麻姑”商标,属于道教人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均易伤害道教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众多关于道教宗教标志的商标,明显的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具有一贯的恶意,被申请人恶意注册新闻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神大夫”百度百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鉴于在评审程序中,争议商标发生转让,我局向争议商标受让人广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寄送《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争议商标受让人提交了声明书,声明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8840169、18840104、18840194、18845849号商标,自愿转让给广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江西麻姑山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2月13日。2019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广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文字“神大夫”,使用在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二、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