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084775号“泰山香艾堂TAISHANXIANGAITA
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31号
申请人:泰安市香艾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4775号“泰山香艾堂TAISHANXIANGAI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33100号“泰山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且引证商标中的“泰山”并非引证商标所有人独创,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同时,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类似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泰山香艾堂”与引证商标汉字“泰山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