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29073号“四知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30号
申请人:杨成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9073号“四知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686号“四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已有诸多情况类似的商标初审通过或已注册。同时,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四知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四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