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512224号“SMARTG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10号
申请人: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2224号“SMARTG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8796号“智驱 SMART 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申请人未查询到引证商标的存在及使用信息,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检索情况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余复审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提起,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