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13026号“抖音好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12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3026号“抖音好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5078782号“抖音朋友”商标、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32042932号“抖音”商标、第32848490号“抖音”商标、第32323648号“抖音 I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已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权利人为同一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半导体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器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