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35982号“花漾新津 Xinjin Pear
Bloss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19号
申请人:新津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哲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5982号“花漾新津 Xinjin Pear Bloss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0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相类似。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内涵,虽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作为新津县城市形象LOGO,经过宣传与使用已享有一定美誉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关联。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情况说明、百度检索结果、媒体报道等的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托儿所服务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疗养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然包含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新津”,但尚有其他商标组成部分,其整体已可与地名相区分,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