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04965 -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20号 - 申请人:新津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04965号“花漾新津 Xinjin Pear

    Bloss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20号

       

      申请人:新津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哲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4965号“花漾新津 Xinjin Pear Bloss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0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作为新津县城市形象LOGO,经过宣传与使用已享有一定美誉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关联。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情况说明、百度检索结果、媒体报道等的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花漾新津”与引证商标“花漾新龄”文字构成相近,仅有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虽然包含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新津”,但尚有其他商标组成部分,其整体已可与地名相区分,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