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12974号“抖音好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14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2974号“抖音好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转让,申请人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5084217号“抖音朋友”商标、第21881020号“抖音”商标、第26395970号“抖音 IDOU”商标、第27965394号“I 抖音”商标、第33469060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庞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