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837号“Deublin
Performance System(D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93号
申请人:DEUBLIN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837号“Deublin Performance System(D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向世界产权组织提交删减申请商标在中国制定服务项目的申请,限定申请商标在中国的第41类指定服务为商业培训咨询服务、商业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请求等待该申请核准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47157号“D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的删减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项目申请书及中文简译。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国际删减服务申请已被我局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在与广告、促销、营销和上也有关的战略规划培训课程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鉴于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限定的项目明确,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尚有差别,因此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培训咨询服务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