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ETAL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74938号“DETAL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17号

       

      申请人:山东名悦汇品牌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标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4938号“DETAL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1504号“DTalent”商标、第20570982A号“敦德人才发展 Talent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含义、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第35类3501、3502、3503小组中的服务项目。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人员招收和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职位查找和就业介绍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第35类3501、3502、3503小组中的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广告”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职业介绍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