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9428875号“GEROW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507号
申请人: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品达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洁露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对第19428875号“GEROW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0564483号“Growa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但二者的商品均属于日常电子行业产品,且存在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关联非常密切。对于知晓申请人品牌的消费者来说,在接触争议商标的商品时,将其误认为是申请人的关联品牌,从而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第9类“逆变器(电)”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
2、申请人经营生产场所图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照片。
4、申请人2012-2016年广告费用审计报告、2015-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申请人2012-2017年的销售合同及发票、行业协会排名。
6、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7、申请人与各网络公司签署的宣传合同及发票。
8、申请人与各电视台签署的广告合同及发票及宣传影像。
9、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合同、发票及图片。
10、引证商标获奖证书。
11、申请人各项获奖证书。
12、申请人各类别申请注册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4月27日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上刊登答辩送达公告,被申请人仍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经审查于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量显示器;遥控装置;测量仪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2012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扩音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后名义经过变更,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主张其引证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关于该项主张,我局认为,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的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本案中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4月21日,至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2016年3月25日未满三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持续使用时间亦未满五年。故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的条件,不应认定申请人的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另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遥控装置;测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逆变器(电)”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