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704565号“XD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7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HELMUT FISCHER GMBH INSTITUT FUR ELEKTRONIK UND MESSTECHNIK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04565号“XD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27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2107年3月印制的产品概览(原件)。2、产品手册(原件)。3、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公证书原件。4、发货单复印件。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经国际领土延伸,于1998年9月23日在我国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科学;电气;光学监测和测量仪器;设备(属本类的);用于数据;声音和图像的录制;传输和复制的装置;磁性;光学和/或电子的数据复制媒介;数据处理装置和计算机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科学;电气;光学监测和测量仪器;设备(属本类的);用于数据;声音和图像的录制;传输和复制的装置;磁性;光学和/或电子的数据复制媒介;数据处理装置和计算机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4可以证明其在销售的镀层测厚仪、校验标准块等商品上使用了“XDL”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佐证了上述使用行为。鉴于镀层测厚仪、校验标准块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属性、功能、用途上相关,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学;电气;光学监测和测量仪器;设备(属本类的);用于数据;声音和图像的录制;传输和复制的装置;磁性;光学和/或电子的数据复制媒介;数据处理装置和计算机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阳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