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37063号“阿里蓬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29号
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7063号“阿里蓬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在业界具有很高知名度,奥特曼系列作品是申请人最著名的代表作之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奥特曼系列中的怪兽中文译名,作为一个整体与地名“阿里”区别明显,具有唯一指向性和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得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百度百科介绍、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阿里蓬塔”构成,“阿里”虽为西藏自治区的行政区划名称,但“阿里蓬塔”整体具有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