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相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5404393号“一身相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致康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云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04393号“一身相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62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复审商标注册人,也是成都市青羊区梅兰服饰厂的法定代表人。在复审商标注册之后,申请人一直自制服装产品,并且在青山区范围内合理使用复审商标,推广自制的服装产品。故被申请人撤销理由不属实,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自制服装产品摆摊出售照片复印件;
      2、申请人名片、复审商标标签;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最早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9月13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自制服装产品摆摊出售照片未显示证据形成的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2申请人名片、复审商标标签仅为申请人的自制证据,证据形成的随意性较强,真实性难以确定,且申请人名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仅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上述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