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BRIX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6510787号“BRIX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2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超级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浦江奥德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10787号“BRIX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87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87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3月20日至2018年03月1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发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无法验证这些证据的有效性。而且根据申请人的网络检索结果,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网络上的搜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复印件):1、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向西班牙公司于2017年开具的发票;2、包装清单、货物产地证明及海运提货单;3、“BRIXO”产品目录及宣传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原商标所有人)于2008年1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锁(非电)、金属门把手、钥匙等商品上,2012年2月27日获准注册,2018年3月6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浦江奥德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3月20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撤三程序中提交在案证据1、2的发票、提货单等证据指明原商标所有人将带有复审商标的挂锁商品在复审期间与西班牙圣拉菲尔五金商店有限公司进行了商业交易。证据3的产品目录与宣传单缺少时间要素,在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证明力较弱。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钥匙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挂锁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金属锁(非电)、钥匙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钥匙商品上应予维持。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显示商品仅为挂锁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除与挂锁商品类似的金属锁(非电)、钥匙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也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钥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