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tg Insul.Tec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242708号“itg Insul.Tecn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23号

       

      申请人:因素泰科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2708号“itg Insul.Tec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038号“ITG”商标、第1287803号“ITG”商标、第3029223号“ITG”商标、第3029230号“ITG”商标、第14200499号“ITG”商标、第14208514号“国贸 ITG”商标、第14208568号“国贸 CITG”商标、第32616629号“ITG HOLDING”商标、第32631007号“ITG HOLDING”商标、第5882801号“澳瑞格 INSULTEC”商标、第8054685号“INSUL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九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正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一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隔热耐火材料、塑料板、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耐火材料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树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建筑用塑料管、板、杆、条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水管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液体状绝缘材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八、九、十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八、九的驳回复审结论是否生效,亦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十是否续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