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98510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94号 - 申请人: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9851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94号

       

      申请人: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51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律对商标显著特征的要求,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5513号“成润及图”商标、第16913099号图形商标、第9278567号“晟寶龍及图”商标、第8839147号“子煌ZIHU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销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简介;2、专利及著作权资料;3、荣誉证书;4、宣传视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