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前工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585858号“前工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51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紫葳高强度耐火烟道行
      委托代理人:株洲天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5858号“前工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所含“工院”是指工艺劳作的场所,不是市场主体的固有名称,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工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于指定商品及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