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8071124号“意中铺Yizhongp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47号
申请人:湖南意中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德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1124号“意中铺Yizhongp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25900号图形商标、第35922037号图形商标、第14700845号“意中商界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意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