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823756号“景轩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43号
申请人:贵州彩阳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冠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3756号“景轩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景轩优品”完整包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2896号“景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且二者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