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8010700号“TT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40号
申请人:湖南通通脉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0700号“TT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68200号“月亮之旅 TTT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专利资料;2、电子商务代理合作协议书、模具合同、订购协议及发货单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企业名称已被核准由“浏阳市国恢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通通脉鞋业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TM”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TTT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