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弗雷米德FAMID BIO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18096号“弗雷米德FAMID BIO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34号

       

      申请人:天津弗雷米德生命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信泰(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8096号“弗雷米德FAMID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41896号“Helfit Helfi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及图”商标、第10010521号“弗雷德数码”商标、第33678751号“艾力彼生物 ALB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20862229号图形商标、第29476733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鲜明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