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74724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32号 - 申请人:深圳市正耕诚品健康生活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5747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32号

       

      申请人:深圳市正耕诚品健康生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4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围绕其主打品牌“正耕”设计而成,是已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6539号“廣沐農場及图”商标、第8568311号图形商标、第8568021号图形商标、第17319454号“伯愚绿农BOYU GREEN AGRICULTURE及图”商标、第15907727号“鸿鑫黔农HXQN及图”商标、第14748498号“JH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荣誉证书;2、申请商标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图片;3、申请商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注册人名称已被核准变更为“深圳市正耕诚品健康生活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干;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