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康有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46397号“康有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28号

       

      申请人:湖南香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诚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6397号“康有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投资的“湖南康有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字号,具有很强的行业特色,代表着申请人企业的发展理念。另外,多件“康有福”商标已经通过审查。 “康有福”字面含义知名度大于烈士姓名的知名度,不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与烈士有关联,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已经花费大量心血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其注册成功与否关系到申请人公司的正常运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湖南康有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2、申请商标使用图片;3、“康有福”商标注册列表;4、百度搜索“康有福”页面截图;5、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康有福”构成,“康有福”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