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766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26号
申请人:南京圆盛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6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高低压输配电、电气控制设备的研发和生产以及输配电工程项目运营的企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72589号“运安科技YAKJ及图”商标、第11629426号“金颖及图”商标、第13100612号“中科鸿基及图”商标、第11438657号“集源JIY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销货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