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909394号“Medtron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72号
申请人:美敦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9394号“Medtr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6718号“Mec-Tronic”商标、第7790193号“MERTRONI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冷却装置;加热装置;演出用肥皂泡和泡沫发生器;供暖装置;自动浇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空中运载工具用照明设备;油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8523号“Metr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不构成类似。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2、引证商标二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冷却装置;加热装置;演出用肥皂泡和泡沫发生器;供暖装置;自动浇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空中运载工具用照明设备;油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空中运载工具用照明设备;油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