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11056号“蜜泉小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73号
申请人:河北山谷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1056号“蜜泉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5392号“蜜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蜜泉小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蜜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