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O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342606号“RO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77号

       

      申请人:义乌市海艺体育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2606号“RO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2865号“ROCC及图”商标、第11179160号“ROC OBBY及图”商标、第20290049号“RO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射箭用器具;游泳用打水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护肘(体育用品);射箭用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