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468344号“ann365le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64号
申请人:上海瞳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启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8344号“ann365l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光学器械和仪器;护目镜”两项商品上的专用权,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9068号“ANN GLASS及图”商标、第25305603号“ANN”商标、第8520817号“AIW BY ANNANI”商标、第8520822号“AIW BY ANNANI及图”商标、第8520824号“AIW”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专用权已于2019年7月20日届满,不排除其注册人因不使用该商标而放弃续展的可能。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续展申请已被核准,其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07月20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光学器械和仪器;护目镜”两项商品上的专用权,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框;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