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625911号“宝丰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36号
申请人:深圳市春秋茶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5911号“宝丰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一个臆造词语,整体构成上具备显著特征,具备独特含义。已有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重要品牌,已经大量投入宣传使用,产生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送货单、说明书、产品包装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宝丰堂”构成。“宝丰”虽为河南省平顶山市的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