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63093号“华工创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66号
申请人:桥水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鸣涧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3093号“华工创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5146号“华工后勤”商标、第16841505号“华工后勤H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法律状态不稳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华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共有基金;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