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907735号“玺园 融创管理SUNA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20号
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7735号“玺园 融创管理SUN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60876号“玺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融创”驰名商标的系列品牌承载了其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注册信息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申请人所获荣誉;3、(2018)津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4、“融创”商标及字号最早使用资料;5、申请商标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玺园 融创管理SUNAC”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玺园”,二者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