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1058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25号
申请人:北京了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058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7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在先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在网站或手机平台的下载页面截图、网络搜索结果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组成部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虽指定了颜色,但未有效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申请商标标识与文字“鱼悦追书”一起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本身经过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