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083689号“金山云 AI-ho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37号
申请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3689号“金山云 AI-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金山云AI-house”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宣传与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对应指向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1273号“金山在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78364号“ag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81778号“安世感动A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79273号“AW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678725号“山云瓷谷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相关介绍页面、相关媒体对“金山云AI-house”的报道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五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