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992542号“蕾彩LACH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617号
申请人:广州蕾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2542号“蕾彩LACH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89190号“牙膏姐姐RACHEL”商标、第12999334号“RAHEL”商标、第7641066号“RACHEC”商标、第4910935号“来茜儿RACHELL”商标、国际注册第1099151号“ACHEL”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