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润建股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276158号“润建股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10号

       

      申请人: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6158号“润建股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号,已经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熟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0991号“建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53269号“新润建XINRUN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金融服务;基金投资”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二在“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信息;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资本投资;能源项目融资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信息;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资本投资;能源项目融资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