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小娘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498101号“南洋小娘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09号

       

      申请人:福建马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元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8101号“南洋小娘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南洋”具有地域性名称,不具备显著性,主要在“小娘惹”,“娘惹”是指十五世纪初期定居在满刺伽(马六甲)、满者伯夷国(印尼)和室利佛逝国(新加坡)一带的大明国后裔,与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显然没有关联。申请商标名称有暗示作用,但并没有夸大,不存在超出前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固有程序的表示,普通消费者不会对前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购。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