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蛮涮 新派涮毛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30445号“蛮涮 新派涮毛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698号

       

      申请人:青岛帕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0445号“蛮涮 新派涮毛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51062号“新派九大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82010号“新派臭豆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958355号“新派豌杂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95742号“吉新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431683号“新派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046392号“新派现烤汉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807548号“蛮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六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五、六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部分“蛮涮”与引证商标七文字“蛮涮”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