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12514号“苋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32号
申请人:河南苋宝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2514号“苋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苋宝”不是一种食材,“苋”也为一类植物的统称,并不特指某一种,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苋宝”用做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