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353687号“包地小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14号
申请人:五常市亿品农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3687号“包地小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43648号“包小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性和显著性,经过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商业价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图片、种植现场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有差异,通过实际使用两商标导致混淆的可能性较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