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233322号“永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10号

       

      申请人:浙江巨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3322号“永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0091号“永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中0920类似群报警器商品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撤销案件裁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中0920类似群“报警器”商品现为有效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3893号“永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12783328号“永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定使用的“磁性身份识别卡;报警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相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