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英尔工程JINYINGER ENGINEE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779716号“金英尔工程JINYINGER

    ENGINEE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16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英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9716号“金英尔工程JINYINGER ENGINEE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03047号“JINYANGER”商标、第10907785号“JINYINGMA”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