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996745号“简单搜索JIANDANSOUSUO我的搜索
不一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29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6745号“简单搜索JIANDANSOUSUO我的搜索不一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2994号“简单运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50495号“简单学习网 EASY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50493号“简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50494号“简单 WWW.ETLEARNING.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72483号“简单JIAN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893579号“简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740073号“简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222588号“简单影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等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文字均为“简单”,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简单搜索”可理解为以简单的方式进行检索,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体验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