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991218号“金业黄金 是金子总会发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241号
申请人:陈建平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龙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1218号“金业黄金 是金子总会发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3626号“金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己已有商标“金业”和行业惯例设计而来的商标名称,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产品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专用期于2019年1月27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止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黄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