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462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43号
申请人:谭楚倩
委托代理人:广州伍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6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4097号“金地地产Gemd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00219号“Gemd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04084号“金地集团Gemd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67726号“金地物业Gemdale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40528号“彭城壹号THE FIRST BU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和大力推广,已获得很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