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东坡竹韵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864051号“东坡竹韵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017号

       

      申请人:眉山市浩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4051号“东坡竹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95号“东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第37369808号“东坡墨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资料;东坡竹韵品牌参展记录及获奖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主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高粱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