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皇城根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18655号“宁城皇城根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62号

       

      申请人:内蒙古顺鑫宁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8655号“宁城皇城根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含“宁城”,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