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76217号“百度face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53号
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6217号“百度face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81621号“Face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向我局出具了同意商标共存声明书,在该声明书中引证商标所有人称申请人与其为关联公司,且申请商标与其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提交了上述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有所不同,故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